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與被告顏瑞琪
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38號
2.事實發生日:99/10/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支票(面額新臺幣105萬8400元)乙紙遭他人偽造,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續字第113號)。
4.處理過程:今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判決被告無罪。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