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9/28
2.減資基準日:100/09/29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1)本公司因減少資本全面換發股票,茲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之規定,特擬定本作業計劃書。
(2)本次減少資本應換發之股份總數及總金額:
A.本次應換發之股票為本公司歷年發行之全部上櫃股票計30,165,600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共計新台幣301,656,000元。
B.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64,483,12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6,448,312股,
用以彌補累積虧損,健全財務結構。
C.減少資本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237,172,88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換發新股票計23,717,288股。
(3) 本次減少資本應換發股票,依「減資換發新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
股份分別計算,減少比率21.37637574%,每仟股換發新股786.2362426股,減資
後未滿一股之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5日內自行至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整股之登記,併湊後仍未足一股或逾期未辦理併股者,其股
份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減資後如有不足壹股之畸零股以現金給付之
(計算至元為止)。
(4) 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之新股票一律採用無實體發行,遵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無實體股票發行事宜,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5) 本次換發之新股票,依公司法第279條之規定,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
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
拍賣,以賣得之金額,給付該股東。
(6) 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A.擬訂定民國100年11月21日為新股票換發基準日,並依法自民國100年11月17日
至100年12月1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
B.自民國100年11月15日起(停止過戶日起前二個營業日),舊股票停止在市場上
買賣,並自新股票上櫃之日起,原上櫃買賣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C.自民國100年12月2日起全面換發新股票,新股票並於同日上櫃買賣。
D.自新股票上櫃買賣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本次換發新股票
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0/11/21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減資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100/12/02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