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8/30
2.事件緣由:本公司桃園市大智路廠區目前主要係做為倉儲使用,
為妥善利用公司資源及降低管理費用,擬調整廠區使用空間,
予以出租。
3.最近三年度與減產後之產能、產量比較:不適用。
4.全部或部分停工項目之產能、產量及所佔公司營收比例:不適用。
5.出租之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明細及其佔總資產比例:
出租之廠區位於桃園市大智路2號,佔總資產之比例約:15%。
6.質押之資產明細及其佔總資產之比例:
質押之資產包含土地及房屋設備,佔總資產之比例約:15%。
7.決策過程:經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