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僑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股票代號:6234 高僑
發布時間:2005-02-22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1.董事會決議日期:94/02/21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高僑94年度國內第2次無擔保 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 4 億元整 4.每張面額:每張新台幣10萬元整 5.發行價格:每張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6.發行期間:5年期 7.發行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擴建廠房及無塵室 10.承銷方式:包銷,並採詢價圈購方式對外銷售 11.公司債受託人:建華商業銀行信託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無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簽證機構:建華商業銀行信託部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債權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起滿一個月後 ,至到期日前十日止。 17.賣回條件:保證賣回價格(PUT):本公司以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兩年、滿三年 及滿四年為債券人提前賣回基準日,本公司將於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日以掛號 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賣回基 準日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並以該期間 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 償金(發行滿二年為債券面額之104.04%,收益率為2.00%;發行滿三年為債券面 額之106.90%,收益率為2.25%;發行滿四年為債券面額之110.38%,收益率為 2.50%),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18.買回條件:(一)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後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 止,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50%(含)以上 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 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 回基準日),並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且於該期間屆滿 時,按以下之債券贖回收益率(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至債券收回基準日止)計算收 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1.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滿一年之日 (含)上,贖回價格為本債券面額。2.發行滿一年之日之翌日起至發行滿二年之 日(含)止,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加計按2.00%年收益率計算之利息補償金 (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計算至贖回基準日止)。3.發行滿二年之翌日起至發行滿 三年之日(含)止,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加計按2.25%收益率計算之利息補 償金(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計算至贖回基準日止)。4.發行滿三年之翌日起至發 行滿四年之日(含)止,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加計按2.50%收益率計算之利 息補償金(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計算至贖回基準日止)。5.發行滿四年之翌日 起至本轉換公司債到期前四十日止,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二)本轉換 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公司債經債權 人請求轉換後,其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以 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 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並函請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且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前項所述之期間及債券贖 回收益率,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三)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 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 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 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待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行訂定基準日。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本轉換公司債尚未訂定轉換價格。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