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2/08/06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
(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
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
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
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2,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
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
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
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
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
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
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
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
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
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
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
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之庫藏股,
亦不包含在已發行股數之內。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5.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該次每股配放現金股利金額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
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
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
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購人交付之日起向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資本
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未定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未定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