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17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87,900,08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18~100/10/17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4.50~22.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4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699,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71126~980125:308,000股; 980226~980424:0股; 980504~980629:2,800,000股;
980707~980904:429,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提昇員工向心力,擬辦理第十次買回本公司股份。經100年8月17日董
事會會議全體出席董事一致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
項第一款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依本辦法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
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凡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員
工,於認股基準日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者,經得依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六
條第二項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
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股數並報請董事長核准之。
第六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股份轉讓予員工前,由董事會訂定該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執行準則,敘明認購人
資格、認購價格、認購標準及認購程序等執行細節。
三、依據該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執行準則並報請董事長核定後,公布員工認股基準
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辦理
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
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
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
辦理。
第八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截至目前為止已發行股份之3.4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
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7.1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旺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造成現金流出,餘對
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等雖有變動但對於
該公司之財務狀況影響尚為合理。
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
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