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微 重大訊息 -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擬發行九十三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6231 系微
發布時間:2004-11-08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擬發行九十三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93/11/0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 轉投資事業持股高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 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 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 一。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權之數量,由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會核 准。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404,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404,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本公司現屬上櫃公司,每單位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 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 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認購辦法之權利期間說明: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日內行使認股權利,如遇 有第玖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 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 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伍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傷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傷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伍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傷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 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伍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 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 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之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玖條第一 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 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 職停薪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第玖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間 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日生效起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或得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於第伍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 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聯屬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 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 主管於第伍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收回註銷。 8.履約方式: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 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對於登載於股東名冊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 證」持有人,本公司應於普通股配認股基準日或合併基準日、分隔基準日 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訂價日之翌日起二十個營業日內,按調 整前後認股價格之差異,補發「認股權證股款繳納憑證」。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納款×新股發 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或現股 ,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納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上述之每股繳納款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基 準日起,連續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 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計算如下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現金股利。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以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伍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 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股東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 定金融機構。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 東名冊,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四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 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當年度本公司為召集股東常會而召開董事會日期之前(含董事會當日) 第十五日。 2、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惟 當年度股東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改為股東常會當日。 3、九月三十日。 4、十二月二十八日。 (五)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 公司普通股股票。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決定當年度無償配息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無償配股基 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 或「決定當年度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或「決定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 前之期間。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如行使認股權之程序所訂之日期相同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現階段可參與本次發行認購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國籍係以中華民 國國籍為主體,如有參加之認股員工為外國籍身分者,當其欲執行認股權 利時,則需依據中華民國之「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或其他等相關法令規範執行之。此外具外國國籍身分之員工因執行認股權 憑證所產生之任何費用,均由該員工自行負擔,本公司不提供任何支付及 補助之款項。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出席,並經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需同前述董事會決議比例通過後始得辦理。 (三)本辦法如有未詳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向証期局申報之九十三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之作業於九 十三年十一月三日申報生效。同日之本公司董事會亦決議通過發行本次員工認股 權之股數並於前述之核准通知函收到日時發布本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