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超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
(2)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尚未收到法院文書通知第二審之訴訟案號及股別
2.事實發生日:100/04/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於民國99年1月25日起訴,
主張本公司所生產銷售之Ultra-Thin(1.0mm)2009產品侵害其公司之中華
民國發明專利第121526號「散熱管及其加工方法」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
1、2、3、4、16及17項,經智慧財產法院以99年度民專訴字第27號民事判
決駁回,而於99年4月15日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並要求本公司必
須停止侵權行為及賠償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今日收到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因不服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
字第27號之第一審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之上訴聲明狀,本公司已委請律師
針對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所提上訴乙事採取必要之法律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原審判決本公司之散熱管並未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121526號申請專利範圍
第2、3、4及17項且第1及16項因具有無效性之事由,故古河電氣工業株式
會社不得對本公司主張權利,原審判決並無違誤;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
提起上訴,縱使第二審法院持與原審不同之見解,而認本公司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然因本公司僅於98年間有生產、銷售該散熱管產品,所銷售之數
量僅有二萬多支,故以本公司銷售該散熱管產品之數量判斷,古河電氣工
業株式會社所能主張損害賠償之金額將不會影響本公司目前之財務業務之
正常運作。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所委請之律師將針對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
所提上訴理由提出答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目前僅收到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之上訴聲明狀,尚未
收到法院通知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