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超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
(2)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99年民專訴字第27號。
2.事實發生日:100/03/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於民國99年1月25日起訴,主
張本公司所生產銷售之Ultra-Thin(1.0mm)2009產品侵害其公司之中華民國發
明專利第121526號「散熱管及其加工方法」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2、3
、4、16及17項,要求本公司必須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委請律師採取必要之法律程序,並於訴訟過程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6條對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2、3、4、16及17項提出無效性抗辯,經智
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為,本公司之散熱管並未侵害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之
中華民國發明第121526號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3、4及17項,且該專利
權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及16項因具有無效性之事由,故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
社不得對本公司主張該專利權申請專利範圍第1及16項之權利,故而判決駁
回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對本公司所提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之
訴及假執行之請求。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件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對本公司所提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之訴訟,第一審判決結果為本公司勝訴,故本件訴訟對本公司之財務並無重
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