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通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6229 研通
發布時間:2010-03-12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12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 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其績效卓著者。 (二)為引進具特殊專才者,經董事會專案核准者,唯須到職後始能授予認股權證。 (三)子公司其他員工對本公司有特殊貢獻者,經董事會核准者。 (四)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 獻或特殊績效等,由總經理核訂後,轉呈董事長簽核並提報董事會同意。 (五)唯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 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1,4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4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五年;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 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40% 屆滿三年 70% 屆滿四年 100%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於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 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 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 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調職人員: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或子公司時,其認股 權憑證應比照離職員工辦理,惟若因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得由總經理或其授 權主管人員核准後,不在此限,但仍應受本辦法各款條文之規範。 (6)退休: 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 晚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X[(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 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且流通在外之股份總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 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 除權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 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 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 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 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 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且流通在外之普通 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 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 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時,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修訂或終止,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