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27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除權配股基準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1.本公司於93年6月2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九十二年度盈餘分派
每股配現金股利0.4元,股票股利0.5元,發放股東股票股利
新台幣14,000,000元,員工股利1,000,000元,合計共新台幣
15,000,000元,發行新股1,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業經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8月6日,台財證字第0930134969
號函核准在案。
2.股票股利按除權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股東持有股份每仟股無償
48.6227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於分配時不滿壹股之畸零股,
依法改發現金(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
面額承購。另員工紅利支發放授權董事長分派之。
停止過戶期間:自93年9月26日至93年9月30日止。
5.除權除息基準日:訂於93年9月30日。
6.現金股利發放日訂於93年11月2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台証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代為發放。
(二)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日暨調整本公司國
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
1.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
定辦理。
2.自93年9月3日起至93年9月30日止,暫停受理轉換。
3.因本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新股,致使已發行股數發生變動,故依發
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三)規定於除權基準日調整轉換價格,調整
公式如下:
調整後轉換價格 = 調整前轉換價格 X[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額
X 新股發行票股數) /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17.40 X[28,793,099+0]/ (28,793,099+1,500,000)=16.53(計算至
分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4.另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四)規定,本次盈餘配發現金股
利14,800,000元,計佔股本287,930,990元之5.14%,尚未超過15%,
無須依規定等幅調降轉換價格。故從93年9月30日起轉換價格調整為
新台幣16.53元
5.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事後如遇可轉債轉換普通股致發行股份總數
發生變動時,全權處理調整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
換價格及公告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