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05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除權基準日及除息基準日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九十二年度股東常會通過,擬以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
3780000股,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
十七日台財證字第0920132187號函號核準申請案,經董事會決
議如下:
(一) 、本公司於92年6月27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九十一年度盈
餘分派每股配現金股利0.227元,股票股利1.4657元,發放股東
股票股利新台幣35,500,000元,員工股利2,300,000元,合計共新
台幣37,800,000元,發行新股3,78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業經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7月17日,台財證字第092013
2187號函核准在案。
(二)、 股票股利部分,按除權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股東持有股
份,每仟股無償配發146.57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於分配
時不滿壹股之畸零股,依法改發現金(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另員工紅利之發放授權董
事長分派之。
(三)、 本次配發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四)、 停止過戶期間:自92年8月27日至92年8月31日止。
(五)、 配股(息)基準日:訂於92年8月31日。
(六)、 現金股利發放日訂於92年9月23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代為發放。
(七)、 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92年8月27日至92年8月31日
止停止本公司股東名簿記載變更,凡持有本公司股票或向集保公
司領回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92年8月26日,下午五時前
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電話:02-2361-3033辦理股票過戶手續,參加集保戶者,由台灣證券
集中保管股份公司統一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