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1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0,950,61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22~100/10/2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3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00~16.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4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7年第一次於97年8月22日~97年9月25日已買回股份金額新台幣8,388,422元,已全部執行
完畢並業將買回之庫藏股全數轉讓予員工。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議案: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辦理一○○年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提
請 討論。
說 明:
1.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頒布之「上市上櫃
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2.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0,951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22 ~ 100/10/21
(5)預定買回之數量:1,300,000股。
(6)買回區間價格:每股8元~16元
(惟當公司股價低於前開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7)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8)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49%
(9)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10)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7年第一次於97年8月22日~97年9月25日已買回股份金額新台幣8,388,422元,已全部執行
完畢並業將買回之庫藏股全數轉讓予員工。
(11)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3.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擬訂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請參閱附件五。
4.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應出具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請參閱附件六。
5.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決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0年08月19日 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
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授權董事長一
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
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
公司),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平時工作表現、績效成果、整體貢獻等標準,並須
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核算員工
得受讓之股份。
第六條 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可認購股份數額、認股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及轉讓限制等相關事項,依董事會決議
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
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
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使得辦理過戶作業。惟日後法
令有所變動者,依其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0年8月19日第十四屆第四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
公司股份1,3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4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4.8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公司: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馬景鵬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光鼎電子如以每股8元~16元之價格區間購回庫藏股,其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及股東權益占
總資產比率雖較未購回前降低,惟其下降幅度尚不致過大,而影響公司整體償債能力及財
務結構之穩定性;另該公司每股淨值將因公司買回價格之高低而產生變動,惟其波動幅度
不大,不致對該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至於每股盈餘則因本次買回之股數不多,故影
嚮甚小;另該公司股東權益報酬率亦呈小幅上升。故光鼎電子本次購回庫藏股對其財務結
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
尚不致發生重大不利之影響;在現金流量上雖因買進庫藏股而使現金流量減少,截至100年
第一季止之帳上現金達71,285仟元,足以支應本次買回庫藏股之現金流量。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