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100/08/1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總經理 馬景鵬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以無損及本公司之利益為限。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依公司法第206條第二項之規定,除董事馬景鵬不得參與表決外,其餘出席董事一致同意
通過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解除馬景鵬先生擔任「晶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職務競業禁止之限制。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本公司目前對晶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約為29.1%,將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馬景鵬先生亦為光鼎董事,如有公司法第209條競業禁止之行為,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
之前提下,將提請最近期股東會同意解除其競業禁止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