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8/31
2.公司名稱: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強制贖回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事會決議通過強制贖回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董事會決議通過強制贖回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內容如下:
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流通餘額34張(即340萬元整),
依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公司以債券面額贖回,
其債券收回通知書內容如下:
受文者: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債權人
副本收受者:債權人之受託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託部】
主旨:謹通知收回本公司98年06月30日發行之國內第二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請 台端依說明程序辦理。
說明: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後翌日(98年7月1日)起至發行
期間屆滿前四十(101年5月21日)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
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
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
為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
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
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本公司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流通
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本公司受理贖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
贖回本轉換公司債。並依下列條件對 台端行使債券收回權:
(1)債券收回期間:99年09月22日至99年10月21日。
(2)證券交易商受理期間:99年09月21日至99年10月20日。
(3)債券收回基準日:99年10月21日。
(4)終止上櫃買賣日:99年10月22日。
(5)每張債券收回價款: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二、若債權人於接獲『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民國99年10月21日)
,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則本
公司將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前項所述依債券面額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11.30元),以通
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
三、自民國98年6月30日起至民國99年8月31日止,本轉換債未轉換餘額為3,400,000元。
四、本轉換債申請贖回程序:
(1).採帳簿劃撥賣回方式者:
本公司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本轉換債之收回, 貴債權人可於收回權開始日
(99年9月22日)前一個營業日(99年9月21日)起至收回截止日(99年10月21日)之前
一個營業日(99年10月20日)止,攜帶集保帳戶存摺及印鑑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具「有
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由集
保公司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辦理。
(2).本公司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債券,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台幣壹拾萬元,並統一
於99年10月28日由本公司扣除郵匯費後以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給付予各申請人。
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復興北路
路420號5樓,電話:(02)2509-1277。
六、特此通知。
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