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3/25
2.發生緣由: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將於94年6月20日發行屆滿2年,
依本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債權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
3.因應措施:依本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依發行辦法訂於94年5月10日起至94年6月20日止,受理債權持有人以債券面額
加計利息補償金(該利息補償金滿二年為債券面額之5.06%;滿三年為債券面額之8.48%)
以現金贖回,債權人賣回價款及利息補償金發放日訂於94年6月23日。本公司將於本債券
發行滿二年之前40日以掛號寄發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
寄發日前第5個營業日即94年5月3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其他相關事項請參閱
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