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2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81,733,71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26~100/10/2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0.00~55.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7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0年8月25日訂定
第1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第2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3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第4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
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
辦法第5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5條:員工得認購股數則按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考核或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評估。
第6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7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8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9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10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
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11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第12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13條: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第六屆第三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3.7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公
司近期財務報表流動資產之百分之11.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
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含委託)均同意本聲明書
之內容,併此聲明。
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朱 復 華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8月25日經董事會決議,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擬依法買回本公司股份,本會計師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
對買回股份價格評估其合理性,茲評估說明如下:
一、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預定買回發行股份之數量為3,000,000股,買回之區
間價格為每股單價40元至55元之間。
二、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庫藏股方式買回股份以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其決議買
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
量等尚無重大影響。
三、依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日前十個營業日或前三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較
高者55.68元之150%,與董事會決議當日收盤價49.10元之70%計算,其最適買回區間價格應
為34.37元至83.52元間,據此結果,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擬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落於
上列最適買回區間價格之間。
四、綜上所述,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預計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為每股單價40元至55元間,
本會計師認為應尚屬合理。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王 偉 臣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