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4/03/04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但得包含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持股超過50%之子
公司全職員工。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單一員工
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
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該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不低於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
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員工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二年後,累積可行
使比例為50%;屆滿三年後,比例為75%;屆滿四年後,比例為1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不再發行。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
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留職停薪:凡依政府法令規定或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
原因,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
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
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6.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定須
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
受轉任之影響。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
公司將予以註銷。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
,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現金股利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向櫃檯買賣公司洽辦無償配股
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
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
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日起上市(櫃)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
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能依本辦法所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故未來二年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實際之重大稀釋。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
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辦
理。
2.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
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