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1/17
2.發生緣由:修訂本公司第一次庫藏股買回之轉讓辦法,修訂後辦法如下: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稱證期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
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下稱庫
藏股〉並轉讓予所屬員工,茲依前述法令規定訂定本轉讓辦法。本公司轉讓庫藏股予員
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原有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法以自買回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凡於認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正式員工或對本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
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均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按職等、服務年資及考核或特殊貢獻評估,並兼顧認股
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訂定員工
認購股數。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庫藏股之轉讓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庫藏股。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購基準日、得認購數量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
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
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
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如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
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則本轉讓辦法訂定之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
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其他事項)
第十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
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如遇法令更新,則授權董事會從優適用之
,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三條: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3.因應措施:依規定向證期局重新申報並發佈重大訊息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