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11/1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337,280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至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止。
6.預定買回之數量:1,2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十元至十五元間,惟若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
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
8.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中心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二.五九%。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0股。新台幣0元。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不適用。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本公司經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次董事會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自櫃檯買
賣市場買回本公司股票1,200,000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庫藏股轉讓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
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
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下
稱庫藏股〉並轉讓予所屬員工,茲依前述法令規定訂定本轉讓辦法。本公司轉讓庫
藏股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原有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法以自買回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凡於認購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均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則按職等、服務年資及考核或特殊貢獻評估。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庫藏股之轉讓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庫藏股。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購基準日、得認購數量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
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如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等〉,則本轉讓辦法訂定之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訂有再轉讓限制及特殊約定者外
,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其他事項)
第十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
,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本辦法如遇法令更新,則授權董事會從優適用之。
第十三條: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
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5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2.63
%,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公司會計師認為本次買
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決議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
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