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6/30
2.發生緣由:
(1)依本公司92年度國內第一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本公司以民國93年度至95年度每年之無償配股基準日(若當年度未辦理無償配股時,
則以配息基準日為基準日,若亦無配息基準日,則以當年度6月30日為基準日,如遇假
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為訂價基準日。
(2)以93年6月30日訂為重新轉換價格基準日前十、十五、二十個營業日發行公司普
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孰低者,乘以轉換溢價率101%,為計算轉換價格之依據。
(3)以93年6月30日訂為重新轉換價格基準日前十、十五、二十個營業日發行公司普
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孰低者,乘以轉換溢價率101%,分別為15.7元、15.93元
、16.11元,重設轉換價格為15.7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