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7/19
2.發生緣由:本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二項及第36條之規定,經
台中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100年5月11日會議審議結果,判定違法屬實,
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及第38條規定,分別處新台幣10萬元及1萬元,
共計新台幣11萬元整之罰鍰。
3.處理過程:本公司於本案發生之際,即與台中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進行溝通
並提出答辯說明,惟台中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仍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11萬元整之罰鍰。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內部將研擬改善措施以符合法令規定。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罰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並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