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8
2.私募資金來源:
(1)特定人選擇方式: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三條之六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三
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2)應募人之選擇目的:
(一)必要性:經營策略合作有助於本公司業務發展之時效性、提
高市場占有率、降低成本。
(二)預計效益:降低營運成本、增加獲利、提升競爭力。
(3)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一)內部人
1.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法人代表人:
林正雄
歐耀東
黃森達
寶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寶霖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8.76%
-該公司負責人與本公司為同一人)
寶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育端
天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林展瑞-持股比例41.67%-本公司
董事長二親等親屬)
天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陳鎂惠-持股比例30%-本公司董事
長二親等親屬配偶)
天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林正雄-持股比例21.67%-本公司
負責人)
天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平上
2.本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
寶鑫投資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寶霖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該公司負
責人與本公司為同一人)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林展瑞-持股比例58.56%-本公司董
事長二親等親屬)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陳鎂惠-持股比例20.49%-本公司董
事長二親等親屬配偶)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林正雄-持股比例12.68%-本公司負
責人)
3.本公司重要經理人:呂雪娥、諸葛祺
(二)特定人:
1.宏富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寶鉅投資(股))之法人監察人
宏富投資有限公司(主要股東:蘇胤熹-持股比例100%-本公司法人董事(天
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2.慶宏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寶鉅投資(股))之法人董事
慶宏投資有限公司(主要股東:林春金-持股比例100%-本公司董事長二親等
親屬)
3.鴻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與本公司為同一人
鴻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天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
例92%-本公司董事)
鴻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林展瑞-持股比例4%-本公司董事長二親
等親屬)
鴻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林正雄-持股比例2%-本公司負責人)
(三)策略性投資人:目前尚未洽定特定策略性投資人
3.私募股數:三仟五百萬股。
4.每股面額:10元。
5.私募總金額:依實際私募價格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後,於一
年內分三次發行。
6.私募價格:
(一)本次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係依(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B)定價日前三十個
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A)(B)兩者計算價格孰高
者為私募參考價格,並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二)暫訂私募價格:僅暫以本次董事會日期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
為定價日計算,則參考價格暫定為新台幣17.48元,而私募發行價
格暫定為新台幣14元。惟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依法令規定及於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不低於參考價格
八成以上成數範圍內,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
(三)本公司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私募價格訂定依據,在減
資改善財務結構後,若訂定之認股價格仍低於股票面額時,因已
依據法令規範之定價辦理且已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合理。
補充說明:本公司截至99年12月31日之每股淨值為8.28元,已低
於股票面額,故未來私募股票價格可能低於股票面額。對股東權
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股票面額間差額,將產生帳面上之累積
虧損,並視未來營運狀況消除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此三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
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
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自由轉讓。此三次私募
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
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
得核發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
序,並申請上櫃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募得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強化
財務結構,降低資金成本。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此三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發行股
數、發行金額、發行期限、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
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要求或因
法令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授權董事會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