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旺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6219 富旺
發布時間:2011-03-24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24 2.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 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 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 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 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階、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報 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員工認 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5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若 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可 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 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40% 屆滿三年    70% 屆滿四年    100% 亦即自員工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屆滿二年者,就其所被授予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均不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二年者,僅就其中之 40%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三年者,僅就其中之70%具備行使認股 之權利;屆滿四年後,得就全部行使認股之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發生繼承或違約等事由時,應於本員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 遇本辦法所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揭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於離 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除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 行使之時程範圍內,另行核定其認股之權利者,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 張認股之權利。 2.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 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 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 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後,仍得依本條第(二)項有關之時程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4.死亡 員工死亡時,其繼承人得就員工死亡時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認股 權憑證,自員工死亡之日起半年內行使認股之權利;但對於員工死亡 時未得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憑證,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 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之員工,得就已被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中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並依本條第(二)項規定之權利 期間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繼承人得就該員工已被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中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並依本條第(二)項規定之權利期間行使 之。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 若遇本辦法所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 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揭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 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 7.違約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 放棄並喪失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 (五)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惟繼承者仍應 依前項約定行使認股權。 (六)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 主張其認股權利。 (七)已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依本辦法規定確定未生效、喪失權利或放棄 認股權者,本公司將逕予註銷,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 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 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 股數) 註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 回惟尚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股票。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 零。 註3: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 調整方式依法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 訂之。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每股現金股利金額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 份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 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 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或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 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本辦法行所訂之時程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 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送達時即 生認股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 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 之普通股。 (四)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櫃買賣。 (五)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十五個營業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 關申請已完成認購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取得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認股 權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本公司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認 股權憑證約定書』,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認股權 憑證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 個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 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三)『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 他方式之處分。 (四)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 均應遵守本辦法及『認股權憑證約定書』之規定。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同意,發行前如需變更亦同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同時授 權董事長得因應主管機關或法令之要求修訂本辦法,惟嗣後仍須提 報董事會追認。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