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7/02
2.私募資金來源: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91)
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參
與此三次私募之應募人總數除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
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外,
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3.私募股數:三千萬股。
4.每股面額:10元。
5.私募總金額:伍億肆仟參佰萬元。
6.私募價格:18.1元。
7.員工認購股數:無。
8.原股東認購股數:無。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後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三條之八規定外,原則上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
司於該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
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相關
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上櫃交易。除以上規定外,本次私募
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預計將籌資之資金用於充實營運週轉
,支應營運所需之資金,並可取代向銀行舉借之購料借款,
以強化財務結構,降低資金成本。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此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劃項
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
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法令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授權董事
會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