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8/1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8,500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3/08/19至93/10/18
6.預定買回之數量:1,000仟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18.2元至38.5元
8.買回方式:自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5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93/08/18第五次董事會通過辦理。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
一項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稱證期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
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買回本公司股份
(以下稱庫藏股)並轉讓予所屬員工,茲依前述法令規定訂定本轉讓辦法。本公司轉
讓庫藏股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法以自買回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通過試用評估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享
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按職等、服務年資及考核或特
殊貢獻評估後分配之,並將執行情形向董事會報告。
第六條 庫藏股之轉讓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庫藏股。
二、董事會依本辦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購基準日、得認購數量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
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通股股份增加(如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
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等),則本轉讓辦法訂定之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訂有再轉讓限制及特殊約定者
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
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向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93年08月18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93年08月18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壹百萬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5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6.6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元富證券評估本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及速動比率
、流動比率略為下降,負債比率略為提升外,餘對本公司之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
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