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探針 重大訊息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6217 中探針
發布時間:2010-09-30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9/3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一年內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員工、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具表決權 超過50%之子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 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 訂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 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貳仟伍佰單位,得分次發行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壹千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不適用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格為認股價格。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認股價格得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 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 起1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 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或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若上述期限屆滿之日,遇有本公司依法停止行使認股權期間,應順延之。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係以發行新股方式支應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或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其他權利證書換發普通股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股數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 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 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 止之期間停止認購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撥付股份至員工指定之集保帳戶中。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 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之普通股股份,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 股份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不適用 15.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