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8/20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
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
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
,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會訂定之。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
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發行總額為2,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2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
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等,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
若遇有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
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
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
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
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
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一條第一
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
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
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
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
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本次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
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以募集
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分
紅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及辦理現增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
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並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
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每股單價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45個
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資每股
退還股款)÷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資前已發行股
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
公司於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得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
數。
調整後之認股股數=
調整前認股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後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
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
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普通股股票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股票發行後,檢附原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申報生效函及已
執行認股權股款繳納證明文件影本,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
變更登記;前揭資本額變更登記,每季至少應辦理一次。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在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及下列期間不
得行使認股權:
1.「每年度自本公司向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與現金
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無償配股與現金配息
基準日(以較晚者)」之期間。
2.「每年度自本公司向交易所洽辦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
三個營業日」起至「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合併
基準日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
起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之期間。
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二)於其餘期間內,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權利義務與本公
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於
行使認股權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繳納股款之認股價格。
(二)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
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
,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三)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
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
權人。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2/3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