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15
2.發生緣由:一、債權人得於本轉換債發行之日起滿三個月後,至到期日
前十日止,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下列期間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
本辦法將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
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規定辦理。
(一)每年度自本公司向櫃買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後至”無償配股與現金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之期間。
(二)每年度自本公司向櫃買中心洽辦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
”後至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之期間。
二、依照轉換辦法之規定本轉換債於92.08.15得開始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