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8/24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0年6月30日及民國99年6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0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及民國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
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
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
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
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
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
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0年上半年度及民國99年上半年度採權益法評價之長
期股權投資,其所認列之投資損益及附註十一所揭露之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係依
各被投資公司同期間自編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作評價及揭露,截至民國100年
6月30日及民國99年6月30日止,其相關之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分別為新台幣382,678仟
元及新台幣367,514仟元;民國100年上半年度及民國99年上半年度認列之投資收益
分別為新台幣12,152仟元及新台幣23,096仟元。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若能取得各被投資
公司同期間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而可能需作調整及揭露之影響外,第一段所述
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和椿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0年6月30日及民國99年6月30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100年1月
1日至6月30日及民國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00年上半年度及民國99年上半年度之合併財務報
表,並皆經本會計師出具保留式核閱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王照明、林鈞堯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85)台財證(六)第65945號
核准簽證文號:(85)台財證(六)第68702號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