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25
2.股東會召開日期:99/06/17
3.股東會召開地點:德明財經科技大學綜合大樓一樓第二閱覽室
(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五十六號)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查核九十八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資金貸與他人相關事宜報告。
(4).赴大陸地區投資報告。
(二)承認事項:
(1).九十八年度決算表冊提請承認案。
(2).九十八年度盈餘分配提請承認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章程案。
(2).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3).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4).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9/04/19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9/06/17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九十六年員工認股權憑證,依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於普通股
停止過戶期間(自99/04/18~99/06/16止)停止認購普通股。
(2)依據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應說明事項如下:
1.依據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2.受理期間:訂於99年04月12日起至99年04月22日止受理股東就本股
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99年04月22日下午五時前
提出,並敘明聯絡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
請於信封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達。
受理提案處所: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總經理室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60號1樓
電話:(02)-8752-3311
3.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包含案由、說明及
標點符號在內﹞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內容超過300字者,均不列入
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
討論。
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入議案之情形:
a.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b.提案股東於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過戶股票時,持股未達百分
之一股份者。
c.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3)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
書明股東戶號、統一編號、姓名及詳細地址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代理部)洽詢,電話:(02)2181-1911 ,以便補發。另依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的股東,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
得於開會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