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椿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辦理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案

股票代號:6215 和椿
發布時間:2004-05-04
主旨:公告本公司辦理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3/16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和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整。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壹種。 5.發行價格:暫定每張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6.發行期間:5年 7.發行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購置辦公大樓 10.承銷方式:由承銷商包銷,並採詢價圈購方式辦理。 11.公司債受託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無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15.簽證機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信託部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 (一)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得依下列二方式進行之: 1.債權人透過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債權人至原 交易券商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註明轉換)及「轉換公司債 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 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 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個營 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股票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2.債權人透過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直接進行轉換:本轉換公司 債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妥蓋有原留印鑑之「轉換申請書」 ,並檢同債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 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後,除應登 載於股東名簿內外,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直接將普通股撥入該債 權人之集保帳戶。 (二)華僑或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 股票時,一律統由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帳簿劃 撥方式辦理配發。 17.賣回條件: 本公司應於本公司債發行滿二年及滿三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 寄發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 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 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 方式為之),並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 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發行滿二年及滿三年之前三十日內以 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 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為 債券面額之2.52%、滿三年為債券面額之4.57%),將其所持有 之本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18.買回條件: (一)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止, 若本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 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五十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 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 (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 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 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 因始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知櫃 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以下之債券贖回收益率 (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至債券收回基準日止)計算收回價格,以現 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1.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發行滿二年之日止,以年利率1.25% 之債券贖回收益率。 2.發行滿二年翌日起至發行滿三年之日止,以年利率1.50%之 債券贖回收益率。 3.發行滿三年翌日起至本轉換公司債到期日前四十日止,以債 券面額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二)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止, 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壹仟伍萬元(原發行總額之10%) 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 「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 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 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 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 為之),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前項 (一)所述期間及其債券贖回收益率(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至債券 收回基準日止)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三)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 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 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 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 股。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本轉換公司債係以發行新股方式履行轉換義務。債券持有人得 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起滿一個月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 除本公司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 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及其他依法暫 停過戶期間外,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 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十三條規定辦理。本公司並應依櫃檯 買賣中心規定之期限,於前述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 告日前將停止轉換之期間予以公告並函櫃檯買賣中心。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本公司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壹億伍元全數以暫定轉換價27.57元 換算,將可轉換本公司普通股5,441仟股,以本公司93年底預計 普通股32,924仟股加計可轉換股數計算,稀釋比例約為14.18%。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