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3/16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和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整。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壹種。
5.發行價格:暫定每張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6.發行期間:5年
7.發行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購置辦公大樓
10.承銷方式:由承銷商包銷,並採詢價圈購方式辦理。
11.公司債受託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無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15.簽證機構:第一商業銀行信託部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
(一)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得依下列二方式進行之:
1.債權人透過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債權人至原
交易券商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註明轉換)及「轉換公司債
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
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
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個營
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股票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2.債權人透過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直接進行轉換:本轉換公司
債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妥蓋有原留印鑑之「轉換申請書」
,並檢同債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
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後,除應登
載於股東名簿內外,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直接將普通股撥入該債
權人之集保帳戶。
(二)華僑或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
股票時,一律統由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帳簿劃
撥方式辦理配發。
17.賣回條件:
本公司應於本公司債發行滿二年及滿三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
寄發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
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
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
方式為之),並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
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發行滿二年及滿三年之前三十日內以
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
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為
債券面額之2.52%、滿三年為債券面額之4.57%),將其所持有
之本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18.買回條件:
(一)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止,
若本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
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五十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
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
(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
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
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
因始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知櫃
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以下之債券贖回收益率
(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至債券收回基準日止)計算收回價格,以現
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1.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發行滿二年之日止,以年利率1.25%
之債券贖回收益率。
2.發行滿二年翌日起至發行滿三年之日止,以年利率1.50%之
債券贖回收益率。
3.發行滿三年翌日起至本轉換公司債到期日前四十日止,以債
券面額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二)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止,
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參仟萬元(原發行總額之10%)
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
「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
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
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
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
為之),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前項
(一)所述期間及其債券贖回收益率(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至債券
收回基準日止)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三)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
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
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
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
股。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本轉換公司債係以發行新股方式履行轉換義務。債券持有人得
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起滿一個月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
除本公司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
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及其他依法暫
停過戶期間外,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
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十三條規定辦理。本公司並應依櫃檯
買賣中心規定之期限,於前述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
告日前將停止轉換之期間予以公告並函櫃檯買賣中心。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未定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