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1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員工認股
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認股權人得認股股數及員工認股名單,將參酌職等、工作績
效等指標,由總經理提報,經董事長同意後,送交董事會決議通過。若主管機關法
令修訂,可授權由董事長核定通過時,則授權董事長核定通過。惟單一認股權人之
認股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
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10,000個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五年;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
人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
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60%
屆滿3年 1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開除):
1.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逢本辦法所定不
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屆滿二年
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於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3.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
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開除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
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
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
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於復職後恢復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依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而
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於一年內行使認股
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
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於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五)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
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
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六)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
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
董事會追認。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
憑證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20個
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三、另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
認股價格及調整後認股比例,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比例 ÷調整後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
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
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停止認購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於每日營業時間早上9:00~12:00之間,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
效力,並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
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新股。
四、新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若新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本公司已
申請上市者,則為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係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每季辦理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
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發行及認股辦法之變更應經董事會2/3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1/2同意,
修正時亦同。
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簽約及保密:
一、「認股權憑證」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
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受領同意書」。
二、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認股權。本公司將於完成法定程序後發給
「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三、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
人。若有違反,公司得收回員工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並註銷。
四、「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份。
五、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及「受領同意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