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及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
高雄地方法院、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北院錦九十三執全申字第三○五八號
2.事實發生日:94/01/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與本公司合併前之子公司-恆逸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逸,業於94年1月1日合併),先前與
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衛道)之債務,因本公司對該
公司有債權關係,且恆逸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故
經雙方協議移轉債權予恆逸,惟衛道因認知差異之故,逕行提
供擔保,依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裁全字第7404號民事裁
定為執行名義,於新台幣1,294,395元及執行費用新台幣10,355
元範圍內,對本公司進行限制轉投資之移轉或其他處分行為。
4.處理過程:已與衛道於當日下午達成協議,將於94/1/12簽訂協
議書,並針對之前未結之應收應付款項互為付款後,衛道將即刻
撤回假扣押裁定申請狀及撤回假扣押執行申請狀,進行該限制之
撤銷事宜。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金額微小,財務業務均正
常營運。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處理妥當。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今日收到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但尚未收到其他法院之執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