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本公司、本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等24人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文書案號: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7號
2.事實發生日:100/10/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7點說明。
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代理進行訴訟及調解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求償金額為新台幣34,400仟元
及利息,因黃坤檳先生先前已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自動繳交18,582仟元,並依約定賠償18,582仟元分期支付予本公司之子公司
Highlight Tech International Corp.,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訴訟程序進行答辯及調解。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依據本公司前總經理黃坤檳
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之台中地方法院判決結果,主張本公司96年上半年
度至97年第一季合併財務報告涉有不實,進而代表投資人提起本件損害賠償
民事訴訟。
二、本案件所涉及金額對本公司96年度、97年度及98年度稅後損益影響金額
分別為138仟元、1,576仟元及2,010仟元,均未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
條應予重編財務報告之標準。
三、本公司營運活動一切正常,本件訴訟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