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本公司前副董事長黃坤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106號、第27729號
起訴書。
2.事實發生日:100/01/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前副董事長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
本公司前副董事長提起公訴,目前正繫屬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審理中。
(2)依該起訴書之認定,本公司前副董事長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至第
3款;本公司前副董事長於偵查中業已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自動繳交全數不法所得新臺幣18,580,939元,並經檢察官於起訴書理由欄載明「請
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4項規定減輕其刑」等語。
4.處理過程:
本案屬個人行為,公司配合司法機關調查,並委託律師處理以維護公司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預計可向當事人求償金額為新臺幣18,580,939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託律師向當事人求償全數損失,以回復本公司所受之損害,另公司將持
續加強公司治理及內控等。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與當事人簽訂和解書,同意當事人所提分期賠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