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3/08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為配合實際營運需求,提高本公司對持股達百分之
五十(含)以上之子公司投資限額,擬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
修正條次:第三條之(三)
原條文:對單一有價證券長期投資金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修正後條文:對單一有價證券長期投資金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惟對本
公司直接及間接總計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
公司,則以不超過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