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18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陸億元整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5.發行價格:依面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五年
7.發行利率:票面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償還短期借款、充實營運資金
10.承銷方式:詢價圈購
11.公司債受託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15.簽證機構:不適用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價格及轉換辦法:
(一)債券持有人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一個月之次日起,至到期日前十日止,
除依法暫停過戶規定期間以及下列第(二)項所述期間外,得依轉換辦法第十一條
、第十七條規定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
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停止轉換。
17.賣回條件:
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二年及滿三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
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
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
(滿二年及三年之利息補償金分別為債券面額之101.0025%及101.5075%。實質收益率
均為0.5%),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
18.買回條件:
本公司於以下(一)、(二)情形得行使對本轉換公司債之贖回權
(一)本轉換債發行期滿一個月翌日起至本轉換債到期日前四十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
股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30%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
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
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知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
債券面額贖回本公司。
(二)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本轉換債到期日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公司債流通
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發給債權人
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
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知台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債券面額為贖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
全部債券。
(三)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
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為股票。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每季應向公司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至少一次。
20.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轉換價格尚未決定。
2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