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科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股票代號:6207 雷科
發布時間:2010-11-03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11/0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97,375,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99/11/08~99/12/1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0.00~5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2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7.6.23~97.8.19買回2,000,000股,目的轉讓給員工。 97.11.04 ~97.12.29買回2,204,000股,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97年11月4日至97年12月29日預計買回3,000,000股,僅買回2,204,000股,買回目的在維護公 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消除股本。 未執行完畢的原因: 因近期全球經濟景氣未明,為維護整體股東權益,並考量資金之有效應用,致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99年11月3日董事會議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 關規定,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買回之本公司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並轉讓予所 屬員工,茲依前述法令規定訂定本轉讓辦法。 本公司轉讓庫藏股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 定者外,與原有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庫藏股份轉讓期間依法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受讓人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全職支薪員工,始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按其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予以核計,茲敘述如 下: 一、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報總經理核定後提請董事會裁決。 二、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購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 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與相關法令,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轉讓前遇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 加比率調整者,其價格不得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第四款之規定,將相關 資料送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場外交易後,並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後 始得辦理過戶。 (其他事項)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5.2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流動資產之17.86 %,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 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會計師認為本次預計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依上下限計算,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 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