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26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台灣艾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會計師查核報告
台灣艾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
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
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
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
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計
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
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
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
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四.5所述,台灣艾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資產負債表所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投資金額分別計
195,347仟元及260,400仟元,與其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
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認列投資收益分別為8,388仟元及30,073仟元,係依該等被
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予以認列,又如財務報表附註十一所述該等被投
資公司相關資訊亦未經會計師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各該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倘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對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及財務報表附註十一有關各該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
未經會計師查核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灣艾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此 致
台灣艾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致 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證期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87)台財證(六)第65315號
(91)台財證(六)第144183號
洪茂益
會計師
張志銘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
保留意見主要係長期股權投資之損益認列係依據被投資公司自行結算之財務報表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