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務報告年度:92
2.年度財務報告公告日期:20040429
3.經會計師查核之稅前純益(仟元):36780
4.年度終了自行結算之稅前純益(仟元):134626
5.稅前純益自結數與查核數差異金額(仟元):-97846
6.稅前純益自結數與查核數差異百分比:-72.68%
7.稅前純益自結數與查核數差異金額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17.00%
8.稅前純益自結數與查核數重大差異之原因:
一、本公司稅前純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差異達20%以上,主要係因全額提列德國商
MAXDATA SYSTEME GMBH之備抵呆帳計新台幣106,439仟元。
二、MAXDATA SYSTEME GMBH自民國88年度起即為本公司最大之銷貨客戶,復因歐洲地區
景氣大幅衰退及美國系統大廠積極進入歐洲市場,致本公司銷售予MAXDATA SYSTEME
GMBH金額大幅減少。
三、本公司以往與MAXDATA SYSTEME GMBH 之銷售及收款情形皆正常;惟民國92年上半
年出售商品予德國商MAXDATA SYSTEME GMBH ,由於該公司對產品品質有爭議,遂與本公
司進行協商,初步達成於92年第三季以換貨方式解決此一品質爭議,換貨交易進行至92
年8月完成。本公司遂與MAXDATE SYSTEME GMBH 進行帳款協商,要求該公司迅速付款,
由於MAXDATA SYSTEME GMBH 經營階層人事改組,結帳過程遲未有結果,本公司經臨時董
事會決議通過,聘請德國當地律師發函催討,經考量帳款催討之訴訟程序較長、相關訴
訟成本與對方就產品品質爭議所衍生之可能賠償損失及評估帳款回收可能性等因素,將
所餘款項全數提列備抵呆帳。
9.簽證會計師對上開差異原因合理性表示之意見:
一、根據海韻公司稱其民國九十二年度因出售商品予德國商MAXDATA SYSTEME GMBH,由於
該公司對產品品質有爭議,致帳款逾期未付,海韻公司為保障其債權,於逾期貨款日起即
不再出貨,且聘請當地律師發函催討,要求該公司迅速付款;惟考量帳款催討之訴訟程序
較長及相關訴訟成本與對方就產品品質爭議所衍生之可能賠償損失等因素,故將德國商
MAXDATA SYSTEME GMBH所餘款項全數轉列催收款並提列全額備抵呆帳,致稅前純益實際數
較預測數減少121,932仟元,達成率為23.17%。
二、經本會計師等複核相關資料,考量公司帳款催討情形及評估帳款收回可能性提列足額
備抵呆帳結果,海韻公司未更新其民國九十二年度財務預測,尚可接受,符合「公開發行
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