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99/06/1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洪旭亮 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派任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
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洪旭亮 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洪旭亮 亞弘(東莞)電器有限公司 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東莞市塘廈鎮平山188工業區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生產和銷售家用電器、電毯、CD機、電動牙刷、加濕機、咖啡壺、混音機、
硬碟錄音機、耳溫槍、沖牙機、血壓器、血糖儀、體脂計、濃縮式咖啡機及
部分零組件。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上述轉投資公司為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