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3/15
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
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訂於九十四年四月八日(發行屆滿年之前四十日),以掛號寄發債權人
「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
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賣回基準日前三十日至前五日(即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至
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止(券商受理賣回最後日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內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
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滿二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4.04%(收益率為
2.00%)。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內以支票寄發方式給付。
二、最後交易日: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最後過戶日:九十四年四月一日。停止過
戶期間:自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八日止。受理賣回期間:自九十四年
四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止(券商受理賣回最後日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
三、有關利息補償金及當期應計之票面利息部份將併入九十四年度所得,扣繳憑單將
於九十四年二月份另函寄出。
四、債券賣回手續:1.採帳簿劃撥賣回之債權人請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
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
存摺;(3)印鑑卡;(4)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2.採
現券賣回之債權人請檢附:(1)本轉換債;(2)原留印鑑;(3)身份證正反面
影本;(4)如係從集保公司領回請攜帶領回交付清單,親臨或郵寄(以送達日為準)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一四七
號五樓,電話:(02)33433711
六、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