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2/24
2.發生緣由:本公司依據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辦理轉換價格重設。
3.因應措施:自民國93年12月27日起轉換價格調降為17.4元。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
規定:轉換價格除依本轉換債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以92年至96年之12月27日為基
準日,並按本條第一項轉換價格之訂定模式向下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予調
整),惟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公司普通股股份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
80%。
二、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自93年12月27日起重設
為每股17.4元,且僅適用於重新向下訂定基準日後(含當日)提出轉換請求之債券持
有人。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