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築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6198 瑞築
發布時間:2003-11-10
主旨:公告本公司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92/10/2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轉投資事業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特 殊貢獻功績、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經董事長核 定後,由董事長呈報董事會。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2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200仟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 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70%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及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及退休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 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 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及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 時,而遭本公司解雇者,於員工接獲開除通知時,喪失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 或復職後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 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本辦 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 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視同已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 7.調職 7.1如認股權人調動至持有股權50%(含)以上之關係企業時,其權利不受調職之影響。 7.2如認股權人調動至持有股權50%以下之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 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 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 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不含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 2.每股繳款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額調降之。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以掛號郵件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該申請於 郵件遞送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 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三)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 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時,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之交付之 日起得上市買賣。 (四)以發行新股交付則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 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一)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四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 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三月一日。 2.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惟當年度若 股東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改為股東常會當日。 3.九月一日。 4.十二月一日。 (二)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 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4.51%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 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 辦理。 2.損害賠償責任 員工將任職期間所得之公司機密(如原始程式碼、韌體程式、Layout等與產品相關之技 術),轉售或運用於離職後所任職公司,並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失時,本公司得就其於 任職期間所獲得之員工認股權利益請求返還。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日後主管機關核 定變更部分條款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並於事後補報董事會。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