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路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召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增訂董事會議事規則、 申請公司股票上櫃轉上市及訂定除權配股暨增資、除息基準日。

股票代號:6192 巨路
發布時間:2004-06-08
主旨:公告本公司召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增訂董事會議事規則、 申請公司股票上櫃轉上市及訂定除權配股暨增資、除息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93/06/08 2.發生緣由:本公司召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增訂董事會議事規則、申請公司股票上櫃轉 上市及訂定除權配股暨增資、除息基準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案由:推選本公司董事長,提請 選舉。 說明:(一)本公司新任董事及監察人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本次股東常會完成改選    (二)依規定由新任董事推選一人擔任董事長。 (三)謹提請 董事會推選。 選舉結果:全體出席董事七席同意通過,並一致推選林建國先生擔任本公司董事長。 二、案由:增訂『董事會議事規則』,提請 討論。 說明:(一)為配合公司治理增訂『董事會議事規則』。 (二)『董事會議事規則』,請參閱附件。 (三)謹提請 董事會討論。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七席,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 附件: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十一條訂定,本公司董事會議依本規則 行之。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於開會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並載明開會時間、地點、召 集事由;但遇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不得以召集通知未超過七日而提出異議。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 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 第四條 董事會開會應備置簽名簿,由出席董事簽到;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以 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五條 董事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六條 董事長得視會議內容需要,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報告及答覆董事提出之詢問, 以利董事會作出適當決議。 第七條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不得參與表決。 第八條 董事會所提議案如有爭議,應經董事間充分討論,主席始得提付表決。 第九條 董事會就所提議案之表決,董事所提反對之理由得提書面聲明,並於議事錄中載 明。 第十條 董事一席有一表決權;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為之;但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同意通過,其效 力與投票表決同。 第十一條 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事會所列之議案涉有董事本身利害關係至損及公司 利益之虞時,應自行迴避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加入表決;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相互支 援。 第十二條 董事如有違反迴避事項而加入表決之情形者,其表決權無效。 第十三條 應提董事會之報告案及討論案,授權董事長責由經理部門提出。 第十四條 董事會議案之表決,主席得指定計票人員統計,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為監票人員 第十五條 經由董事會討論之議案,如有二人以上董事認為相關資料不足,或經半數以上 董事同意時得向董事會提出,要求延期審議該議案,董事會應予採納。 第十六條 董事會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董事會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於會 後二十日內分發各董事、監察人及相關列席人員,議事錄並應永久保存於公司。 第十七條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項,悉依照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規則經董事會同意後施行,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三、案由:擬於適當時機申請公司股票上櫃轉上市,提請 討論。 說明:(一)為強化公司經營體質及響應政府鼓勵優良企業股票上櫃上市政策,以達到 開闢資金籌措來源及提升公司聲譽。 (二)本公司目前正由富邦證券輔導中,擬於今年六月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上櫃轉 上市申請。 (三)謹提請 董事會討論。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七席,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 四、案由:擬訂定除權配股暨增資基準日、除息基準日,提請 討論。 說明:(一)本公司經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九十二年度盈餘分配案, 分配股東紅利新臺幣173,279,232元,即每股現金股利2.4元;以資本公積 新臺幣43,319,810 元轉增資發行記名式普通股4,331,981股,每股面額新 台幣壹 拾元,業經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台 財證一字第○九三○一二五○○三號申報生效在案。 (二)因實施買回本公司股份(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累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計 1,090,000股,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股東配股暨配息率將因而發生變動; 每仟股無償配發60.919股,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臺幣2.43678元。 (三)資本公積轉增資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配 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原股東於除權基準日後五日內自行申請拼湊,未拼 湊者依面額改發現金至元為止,其股份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承購。 (四)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765,316,610元。 (五)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與義務與原股東相同。 (六)茲訂定93年7月4日為除權配股暨增資基準日、除息基準日。     依法自93年6月30日至93年7月4日停止股票過戶。 最後過戶日為93年6月29日。 (七)謹提請 董事會討論。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七席,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