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2/31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配合本公司取得及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公司業務需求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
[修訂前]
四、授權層級及執行單位:
1.授權層級:
項 目 金 額/ 次 權 責 單 位
--------------------------------------董事會 董事長 總經理
長期有價證券投資 金額不限 決議 審核
短期有價證券投資 2000萬(不含)以下 決議 審核
短期有價證券投資 2000萬以上 決議 審核
五、投資額度及設限如下:
1.本公司及其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投
資淨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修訂後]
四、授權層級及執行單位:
1.授權層級:
項 目 金 額 核 決 單 位
長期投資 2000萬(含)以下 其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長期投資 2000萬以上 其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短期投資 2000萬(含)以下 其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短期投資 2000萬以上 其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五、投資額度及設限如下:
1.本公司及子公司,各自對個別有價證券投資淨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二十。
4.本公司及子公司,長、短期投資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的百
分之四十。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