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1/29
2.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重設調整
3.因應措施: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轉換價格重設調整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轉換價格除
依規定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以93年11月30日為基準日進行重設調整,並按本條第一項
轉換價格之訂定模式向下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予調整),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
格(可因公司普通股股份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為限。
(2)轉換價格之訂定模式為93年11月30日基準日前一個營業日、前三個營業日及前五
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中擇一者乘以轉換溢價101%為計算依據。平均收盤
價分別為新台幣28.00、28.27、28.32,三者擇一乘上101%後,價格均低於36.6元。
(3)因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公司普通股股份總
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為限。本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原為45.8元X80%=36.6元,故本
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自93年11月30日起由新台幣45.8元調整為
新台幣36.6元。
(4)本次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規定,不適用於基準日(不含當日)前已提出轉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