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26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幃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師查核報告
受文者:幃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幃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
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規劃
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
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
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
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6所述,幃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
十日資產負債表所列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分別為新台幣263,283仟元及
78,536仟元,佔資產總額分別為18.21%及8.64%,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
六月三十日認列之投資(損)益分別為新台幣2,558仟元及(2,523)仟元,佔稅前淨利分別
為1.72%及1.64%,係依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之同期間財務報表予以認列。又如財
務報表附註十一所述,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亦未經會計師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投資未能取得足夠與適切之查
核證據,對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或將有所影響外,第一段所述財
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
規定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幃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
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謹此報告
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張 榕 枝 會計師
林 月 霞 會計師
財政部證期會核准簽證字號:
(90)台財證(六)第145560號函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